1.工商局抽检加油站汽柴油还要收费吗而且一样收费一千多

2.这样倒卖柴油合法吗?

3.柴油批零倒挂政策

4.加油站卖劣质柴油怎么处理

5.请问, 私人倒卖成品油是否合法? 倒卖成品油需要什么资格

6.民营加油站趁柴油紧缺时节随意涨价,请问违反相规定吗

加油站柴油价格多少钱一升_加油站柴油价格卖两样价可以投诉吗

可以,但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扩展资料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工商局抽检加油站汽柴油还要收费吗而且一样收费一千多

成品油是一种商品,它有固定的价值,也就有围绕价值上下浮动的价格曲线。而加油站作为经销成品油的场所,自然要面临市场竞争,确保它的定价能够盈利。

而国家发改委的成品油价格,其实只是一个最高限制。在这个限制下,加油站可以自己确定每升油的价格。加油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成品油批发成本、地理位置等因素,只要价格不高于发改委最高价格,不低于成本价造成亏损,就可以设立自己的价格。

不同的加油站之间相互竞争,也会导致同一种类型的成品油价格存在差异。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成品油的批发成本不同。

扩展资料

2018年到现在为止,共进行了15次的油价调整,共累计上涨汽油680元/吨,柴油665元/吨。换算成升计算,上涨汽油0.52元/升-0.58元/升,柴油0.52元/升-0.56元/升。加满一箱50升的油箱,现在比2017年底多花26元-29元。

中国的加油站鱼龙混杂,除中石油、中石化这“两桶油”外,还有很多地方品牌加油站,以及合资、外资加油站。不同的加油站之间相互竞争,也会导致同一种类型的成品油价格存在差异。

百度百科-油价

这样倒卖柴油合法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院规定列支。”和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工商 部门抽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检验的费用应由工商 部门承担,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收取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执法者知法犯法,你应拒绝其违法的要求。

本人在工作中也常抽检一些产品的质量,如农药、水泥、钢材、铝合金、烟花爆竹、食用油等,但从未收取当事人的检验费。这些费用从财政办案返还经费中开支。

柴油批零倒挂政策

有许可的买卖柴油不犯法,柴油不属于国家专营商品,允许个人买卖。

在我国进行成品油的经营是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倒卖柴油的,情节严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销售柴油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所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含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如果对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而销售柴油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百度百科-柴油

百度百科-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加油站卖劣质柴油怎么处理

在加油站从业者和分析人士看来,柴油价格的快速上涨首先是受国际原油价格上涨的推动。此外,地方炼油企业开工率不足、补库存、收获季节北方地区用油需求增加、季节性因素(0号柴油现价改为负10号、负20号甚至负35号)等。都是令人不安的因素,甚至柴油发电机销售的火爆都为0号柴油的批发涨价提供了支撑。在访中,同样来自河北一家加油站的张先生表达了对恶意炒作的愤怒,并呼吁严厉打击。

根据国内汽柴油调价“十个工作日”原则,10月22日24时,汽柴油将迎来新一轮调价窗口。业内分析师预测0号柴油价格将上涨300元/吨,甚至有加油站经营者预测每吨将上涨360元-400元。

0号柴油批发价快速上涨。

零售端有“限购”

如果说上述情况还有区域偶然性,那么赤峰市巴林右旗一家民营加油站的回答就很直接了。“这几天我们加油站没有零柴油可以加,进价太贵了。”

张老师认为,“加油难”应该归咎于供给侧。“加油站不仅要面对0号柴油的批发价上涨,还要面对油库的限购,自然要在零售端层层供货。一些加油站对普通客户的供应量会减少,甚至不提供。”

主要是由于国际原油价格上涨。

恶意炒作也是“推手”

0号柴油价格快速上涨的核心原因是国际原油价格飙升。

从国内因素来看,胡雪表示,“金九银十”是0号柴油的传统需求旺季。

在此基础上,有观点认为这也是煤价上涨的“连锁反应”:煤价上涨导致电力供应出现缺口,刺激柴油发电机(临时供电)需求增加,推高柴油需求。甚至有网友调侃,“家里配柴油发电机组,国庆都不放。”

张老师认为,恶意炒作也是0号柴油价格快速上涨的重要推手。

迎接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

这可能是今年的第二次上调。

根据国内汽柴油调价“十个工作日”原则,10月22日24时将迎来新的调价窗口。

杨霞认为,本计价周期内,北半球气温下降,出于对全球能源供应持续短缺的担忧,国际原油持续上涨。布伦特原油价格为2018年10月3日以来最高。受此影响,国内原油参考变化率正在连续上涨,此轮成品油零售提价政策即将实施。预计这一涨幅将是今年第二大涨幅。此前,10月9日24时,国内成品油零售限价达到年内最大涨幅,柴油上涨330元/吨。不过,距离调价窗口还有一个工作日,最终的调价幅度也会发生变化。

张老师呼吁,一方面,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打击恶意炒作行为;另一方面,央企冶炼企业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提高开工率,保证供应。

相关问答:

请问, 私人倒卖成品油是否合法? 倒卖成品油需要什么资格

一般是刑法当中的“销售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卖货行为同时触犯多种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营加油站趁柴油紧缺时节随意涨价,请问违反相规定吗

不合法。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文件,成品油特指汽油、柴油、煤油。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甚至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战略储备物资,是一种限制流通物。成品油的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需要办理许可,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经工商登记方可经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对成品油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成品油市场的前景非常广阔,行业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于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从事成品油的经营,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破坏了经济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执法机关,对打击各种成品油违法行为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擅自倒卖成品油。 成品油是专项控制的物资,使用不当容易燃烧、爆炸,对社会造成危害,它也是一种危险品。必须同时取得两证才能从事销售行为。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由经贸委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在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汽油、煤油是纳入管理的,不包括柴油,但是《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办法》和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函》规定,成品油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因此经营柴油也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两证擅自倒卖成品油的现象在一些经销润滑油、化工原料的流通企业中较为突出,徐州是工业城市,徐州地区有不少大型的机械加工、制造和工程机械的销售、租赁企业,而这些企业往往需要成品油作为溶剂、洗涤剂或新车的启动燃料油,另外一些餐饮企业也用成品油作为燃料,需求量是不小的。这些信息很容易被给他们供应润滑油、化工原料的供货商所掌握。而上述企业到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购买时,运输不方便,结款的方式不灵活,供货商却可以送货上门,事后结款,价格也比正规企业便宜,基于上述原因为擅自倒卖成品油提供了一个很大的需方市场。 汽油、柴油、煤油属于化学危险品,另外一些石油化工产品如:溶剂油也是化学危险品。对于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已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成品油及属于危险品的石油化工产品的。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定性处理;对于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时可适用《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按超范围经营处罚或根据国家局工商公字[2001]第90号的答复“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本人认为定性为“投机倒把行为”更准确,但要报省局个案认定。 2、成品油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虽然成品油是许可经营的物资,但在市场上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仍然很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份额,争取交易机会,不择手段地通过各种方式来推销自己的油品,用财物等方法进行贿赂,对象主要是购单位中对成品油的购买具有决定权或对购有影响作用的人。例如:2004年,某石油公司制定了累积积分制度,对在其下属加油站加油的用户发放加油卡,用以计录加油量,根据加油量制定了相应的兑奖标准,奖品从手电筒、饮水机、VCD、自行车到彩电等等。奖品的发放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营单位的车辆司机、购人员。在我们查实的证据中,仅一个物流公司一年就从该公司的加油站购买了近百万元的成品油,购人员也从加油站领取了彩电、皮带、衬衣的物品。我们根据查清的违法事实认定其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对其依法作出了处罚。 对于成品油经营者在经营中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和个人的,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定性处理;其中上述某石油公司利用加油卡累积积分向所有用户赠送奖品的行为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的“商业附赠行为,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仍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定性处理 。 3、 搀杂使、以次充好的行为。 石油化工产品有一个基本的特征:可调和。在化工轻油、溶剂油等产品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化学添加剂就可以变成类似于成品油的非标准油品或在低标号的油品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化学添加剂冒充高标号的油品对外出售。例如:化工轻油加入甲基叔丁基醚可调和成汽油,0#柴油加入煤油可调和成-10#柴油。使用非标油品会损坏车辆的发动机、机械的零部件,但其部分物理指标与正品近似,短期使用很难发现其危害。配制、经销的调和油利润巨大,在郊区和农村的私人加油站此种行为比较猖獗。 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有《产品质量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我更倾向于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理。 二、查处的技巧 任何行为都会在时空环境中留下痕迹,倒卖成品油的行为也是一样,要善于捕捉行为人的蛛丝马迹,往往一个不起眼的环节可能是案件的重要突破口。下面重点讲一下倒卖成品油的取证技巧。 1、 从当事人的会计资料、电脑开票系统入手(从内查)。 在当事人比较配合,容易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或可以调阅会计帐册时取。对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其购进成品油需要对方的增值税专用抵扣联用来抵扣,销售时需开出增值税专用给购入方作为记帐和抵扣使用。在其电脑开票系统、原始记帐凭证或经税务部门认证的抵扣联上会明确记载其购销的货物的品种、价格、数量等详细情况,若从此入手,则当事人无资质倒卖成品油的行为会在其上暴露出来。另外,通过轧当事人的购销记录,可以查处是否搀杂使、以次充好。设当事人购进了100吨-10#柴油和100吨0#柴油,但买出了200吨-10#柴油,而没有0#柴油的销售或销售很少,那么说明当事人有将-10#和0#相互勾兑冒充-10#柴油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 2、从当事人的销售网络入手(从外查)。 有一些狡猾的经营者为了逃避执法人员检查与法律的制裁,往往在自己的会计记帐凭证、上虚记载或根本不记入财务帐,意图掩盖倒卖成品油的事实真相。如:在增值税上作模糊的记录,使用与成品油近似的用语“油料”、“燃料”或使用增值税弄虚作。然而购入方入帐时一定会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因此,通过反查对方的财务帐就可以揪出狐狸的尾巴。我们查处的某一化工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上标注“材料一批”并附有对应的增值税销货清单,清单上列出的都是普通的原材料。在查处中我们转换了思路,从反查,结果大吃一惊,购方入帐的销货清单上清晰地列出了“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增值税管理比较严格,不易做手脚,但销货清单可由企业随意打印。该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一管理上的漏洞来掩盖其行为。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从入手更能接近事实真相。 3、从国税局的管理系统入手(从国税查)。 在掌握一定的线索,当事人拒不配合,很难调取会计资料,使取证工作无法开展时,可以从国税局的增值税管理系统入手,避免被动。从该系统可以调出企业某一时间段的增值税的抵扣或存根的目录清单,清单上有一组重要的数据:购方的纳税人识别码。通过该识别码可以调出企业的销货单位的名单,掌握了其销售网络,取得了主动权,可从取证,迅速查清违法事实,甚至在当事人毫不察觉的情况下,取得其违法经营的第一手证据。 4、从当事人的银行帐户入手(从银行查)。 成品油的价格较贵,一吨3、4千元,当事人倒卖成品油的运营资金少说也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上千万。如果我们能控制其非法资金,则将会有力地促进案件的查结。因此,寻找当事人的银行帐号是关键。一从当事人的会计凭证中的银行记录或增值税上查找用于倒卖成品油的帐号;二当事人的银行帐号比较多、隐蔽,无法查找时,可从购方的会计凭证上查找线索。企业之间的货款结算禁止使用现金,一般都用汇票或支票给付。如对方使用汇票给付,则在票据的存根上会直接记载受票人的帐号;若用支票给付,则麻烦些,因为支票存根上是不记载受票人的帐号的,只能通过出票人的出票银行查找票据交换中心交换回来的票据,在该票据上受票人会背书记载自己的银行帐户用来收款,这个帐号是最真实、最有价值的的帐号。我们正是通过上述方法查找出了两户非法经营者的暗帐号,并对帐号内的340多万的资金予以暂停支付,使得案件的各项查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 成品油案件中,强制措施的种类涉及到查封、扣押、暂停支付。案件的查处中争议比较多的是暂停支付。《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对单位的存款的冻结、扣划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七条“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银行暂停支付。”我们查处的一个案件中,暂停支付了当事人银行帐户内的270万元。银行和当事人均提出异议,认为工商机关无权暂停支付,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而我方认为:暂停支付的强度、期限与冻结是不同的,两者不是同一种强制措施,《商业银行法》只对冻结、扣划两种强制措施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并不包含暂停支付,因此,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取暂停支付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况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工商机关的“暂停结算”的强制措施,该规定是在《商业银行法》实施后才制定的,相信作为金融行业的权威管理机关是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的。所以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没有废止以前,是可以作为执法依据使用的,尤其是在工商执法权力日益缩减,手段日益落后的情况下,我们更要用活、用足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执法权力。

看完你就知道了!

中石化中石油近两年的行径已经失信于整个国人。有几十亿美金投资非洲南美的油田,有几千万人民币装修自己公司的大吊灯,就不知道体谅百姓们的苦衷。去年国际油价最高的时候,美国油价4美元一加仑,中国油价6块钱一升。后来国际油价暴跌,美国油价2美元一加仑,中国油价6块钱一升。最近国际油价略有升高,美国油价是2.5美元一加仑,中国油价竟一口气冲破了6块钱。说什么与国际接轨,中国油价压根涨上去就没落下过来。偶尔落下来,又迅速涨回去!中石油股票就圈了亿万中国人的钱,油价又抢了亿万中国人的钱,最近天然气还要逼宫涨价。还说什么民族企业要支持。要不是垄断经营,谁他娘的支持这么不善良这么贪婪的中国企业。美国企业想着社会责任,信誉形象,回报民众,持续发展。中国国有企业就想着千方百计的从老百姓里抢钱,牌子大的大抢,牌子小的小抢。后来中石化有人站出来辟谣,其实吧,我们屋里的大吊灯没有花1000万,你们实在是误解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国有企业了,我们很疼很受伤,这个吊灯也就值8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