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说明纳税人,负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联系与区别

2.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是谁?纳税人,还是代扣代缴人?

3.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区别是什么

4.被代缴人指的是谁

5.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涉及税种

6.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_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

简介

亦称“代扣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

(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

(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区别

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则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参见征管则第110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以受托发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通过“扣缴义务人”来申报并进行代扣代缴的。凡向纳税人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个人或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扣留税款,同时向税务机关缴纳。

说明纳税人,负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联系与区别

摘 要: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为各国法律所确认,文章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入手,对如实告知义务的本质内涵以及其告知范围,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和方式,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其中重点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及告知范围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投保人 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概述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情况来欺骗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履行的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从本质上讲不属于合同义务,它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告知并不是保险合同本身所约定的内容(虽然在实务中保险人均在合同中写明此项义务),但它对合同成立起到关键的作用,创立告知义务的根据何在?理论界学术界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五种:

1.诚信说:认为保险合同系最大诚信合同,其基础立于相互之信赖,故订约之际,告知义务应最大限度的履行告知义务。

2.合意说:主张保险合同须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关于危险程度及范围也必须合意,否则,其合同得以解除。

3.射幸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为一种射幸合同,因而就确定的事故而言,双方以具有平等的认识为原则,投保人自己应负有告知已知事实的义务。

4.担保说:认为有偿合同的当事人须负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既为有偿契约之一种,如告知义务人不如实告知,即属隐匿其瑕疵,而应负责任。

5.危险测定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须先测定危险,计算保险费,囿于技术上的限制,保险人测定危险须告知义务人协力而为,以利于合同的签订。

其中我个人主张危险测定说。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技术上的要求。他通过众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实现其保障功能,虽然对风险评估是保险人的责任,但却要以投保人的告知为基础。因为被保险人之间有不同的保险标的,其所面临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同的。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进行充分的了解之后,才能正确的识别风险、测量风险、从而在被保险人之间科学的转嫁、分散和分摊风险。但保险标的一般是由被保险人掌管和控制的,保险人并不清楚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此作出充分的告知和陈述,保险人才能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作出合理的评估。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与方式

(一)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均明文规定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泛指保险人为承保意思表示之前,义务人于投保时及投保后合同成立前应负告知义务。但广义上的告知义务还应包括签订合同之后的告知。因此我们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可分为合同前的告知和合同后的告知。

对于合同前的告知,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以上法律规定都表明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在保险合同正式成立之前。

保险合同订立后的告知义务主要存在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后再复效时、合同期间届满之后再续约时以及合同变更时。我国《保险法》对此时告知义务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没有明确规定。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保险业发展水平不同,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询问告知主义,即只有在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才有义务如实告知;另一种是自动告知主义,即告知义务人除对于保险人所提出的书面询问之事项应据实告知外,对足以影响危险估计的事项,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以上可以看出,在"自动告知主义"和"询问告知主义"下,告知义务人所告知的范围有很大的差别。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可以认定其选择了询问告知制度,这是符合国际保险立法潮流的。"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模式不仅是节约交易成本的立法技术的体现,同时也是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这一理念指导下立法的结果。因为我国正处在保险发展初期,投保人作为"外行人"对何为重告知的形式即可以是书面告知抑或口头告知,告知义务人的告知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保险实务中二者兼有。我们知道,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知悉所需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事实。所以告知的形式无关紧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一般认为,所谓"口说无凭",如果告知义务以口头形式履行,一旦发生纠纷,告知义务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已为告知,而保险人就可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这样对投保方是不公平的。因此,保险法应明文规定告知义务应以书面形式(如询问表)履行。此外书面方式避免了诉讼中举证困难的问题。如果投保人将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以口头形式告知了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但没有书面材料,必然会导致投保人的举证困难。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供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可见,我国立法的主观归责性也用过失主义,将告知义务人主观上无过失的情况排除在外,这种立法主张值得肯定。

我国《保险法》第16 条第3 款上规定了"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知道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告知义务后,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显然应该是有时间限制,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日本保险法规定,该解除权在保险人自得知解除原因之时1个月内不行使时,即行消灭,自订立合同之时起经过5 年时间也是一样的。韩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得知其事实之日起l 个月内,限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 年内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 条规定,前项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原因后,经过l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2 年,即使有解除的原因,也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新修订的《保险法》首次纳入解除权抗辩期限的问题,具体内容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中有明文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存在,可能导致保险人的投机行为,这就避免了保险人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当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只能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强制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或向投保人提出损害赔偿。因为最大诚信原则对于投保人是一种不利的法律约束。但是,如果投保人的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是构成了欺诈,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我认为保险人不仅有权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且有权向致害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参考文献:

[1] 仲伟珩.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研究--以中德法律比较为出发点[J]. 比较法研究, 2010,(06) .

[2] 姜南. 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J]. 保险研究, 2007,(02) .

作者简介:陈昱君,(15-),甘肃天水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6年本科毕业,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是谁?纳税人,还是代扣代缴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区别:

纳税人是指直接向税务机关纳税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纳税义务人是实际承担税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联系:

当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将税款转移或转让给他人时,纳税人就不再是纳税的责任人,而被转移或转让的人才是真实的人。在没有转让或转让的情况下,纳税人同时承担税收负担。

扣缴义务人只有支付义务,不是真实的纳税人。

纳税人是真正承担纳税义务的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有一定的经济往来,法律赋予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义务。

纳税人与负纳税义务人的差异主要是由价格与价值的偏离所造成的税负转移或转移所引起的。

原因之一是,为了规范该行业,国家通过价格和价值的偏差,将一部分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例如,烟草和酒精的消费税就属于这一类。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商品的价值波动。当某些商品的市场需求大于制造商的供给时,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纳税人与纳税人产生矛盾。

扩展资料:

扣缴义务人:又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税额,代为缴纳税款的企业或单位。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简化税收征收程序,减少税收损失。扣缴义务人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向纳税人缴纳收入的单位;

(二)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不同。代收代缴代理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也不能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税额。扣缴义务人持有纳税人的所得,可以代扣代缴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向扣缴义务人出具扣缴凭证,明确扣缴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责令补缴。

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区别是什么

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其扣缴义务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的税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3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院令第135号)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另外,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被代缴人指的是谁

法律分析: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并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公司、企业、单位等,自然人是指公民或居民个人。缴费人即是指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税收是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的,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简化征收过程,税收不直接向纳税人收取,而是由涉税行为的相关方代扣之后代为申报缴纳,那个税收实际上不是关联方承担的,但是由他缴纳,这个关联方就是扣缴义务人。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涉及税种

被代缴人指的是委托别人代缴的人或者单位。代缴指的是受他人委托,代为其进行缴费的行为,也就是帮助其进行缴费行为。其资金由委托人出,只是行动由被委托人去执行。代缴也是属于一种被委托的行为。被代缴人指的是委托人,也就是委托他人进行缴费的人,被代缴人会出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而且被代缴人与代缴人也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代缴人指的是受其他人委托代为其缴费的人,但是资金是由委托人出资,代缴人可以临时垫付,但是事后委托人必须归还。缴费人指的是缴纳各种费用的人,缴费人一般是本人亲自去缴纳,不会委托其他人代为缴纳。缴费人缴纳的费用是由本人出资。代缴的人员基本是可以代理那些缴费的人员进行缴费,这些代表人员基本都是属于有了一个代表的软件,然后就是可以承担的代缴任务,这样可以起到一个方便他人缴费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条 国家有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代缴人和缴费人的区别

代缴人和缴费人的区别如下:1、可购买的险种不同,首先个人社保代缴就是去找一家正规的人力机构去给自己缴纳五险,但是在个人窗口缴费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两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无法自己购买;2、社保缴费的比例不同,如果在人力机构办理个人社保代缴的话,这一块费用全由自己承担,个人窗口缴费只能缴纳养老、医疗,并且缴费基数和档位都是固定,不能像找社保代缴档位去缴纳那样灵活自由;3、享受险种待遇不同,个人窗口缴费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找个人社保代缴公司缴纳社保可以享受五险;4、退休后待遇不同。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哪些税种涉及到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中,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税的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车船税中,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法律主观: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相关知识拓展延伸一、纳税人如何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二、车船税可以在哪些地方缴纳?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将保险机构所在地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是为方便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以上内容就是车船税缴纳的所有主体,不仅是个人,还有单位也可以作为车船税的缴纳义务人。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