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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8年襄樊市渡船燃油补贴明细

2021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_申请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

日前,国家公布了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再次调高了成品油价格。按照《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精神,11月1日,中央财政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7]3号),继续对从事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城市出租车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2006年补贴用油量考虑6%增幅确定, 补贴时间按2个月计算。其中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中央财政负担50%,其余由省财政负担。 按照交通部、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相关部门要求,湖北省港航管理局为了做好此次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工作,组织专班对全省满足条件的客渡船经营者的情况进行了测算,拟定了补偿方案。 目前方案已上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待批,预计近期下发执行。

国办发2006 19号文件

新华网北京12月5日电 为建立规范的税费体制和完善的价格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拟定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

一、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

规范收费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

二、关于燃油税费改革

(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安排。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价内征收,单位税额提高后,现行汽、柴油价格水平不提高。

(三)成品油消费税收入的使用。这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一律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建立和完善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反映石油稀缺程度,又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约和环境保护。

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国家将继续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

国内成品油价格按完善后的机制运行后,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安排,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各地要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四、相关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在地方各级人民统一领导下,多渠道妥善安置,中央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二)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后,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严格禁止变相新增收费项目、乱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严厉打击虚销售偷逃税款、油品走私、经营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意见的通知》,既国办发[2006]16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根据《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经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同步出台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将汽、柴油出厂价与零售基准价的价差每吨缩小5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为补偿炼油企业执行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成本,北京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60元和340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放开化肥用重油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落实好有关补贴及配套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成品油价格调整,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机制和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

(一)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制度,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妥善解决成品油调价对农业、渔业、林业以及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中央财政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资金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其中,对种粮农民将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通过综合直补予以补偿,具体方案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按院决定,自调价之日起对石油开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特别收益金。具体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二)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研究并适当调整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车运价,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适时启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集团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运输,切实保证市场供应,特别是做好敏感地区的成品油供应工作。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各地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三)各地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应对国际市场高油价,理顺成品油价格关系,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宣传稿,供各地传达和宣传时参考。

北京市要做好实施欧Ⅲ标准后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各地要在3月27日下午5点前将方案出台后的成品油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委(价格司)。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附表:一、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法规

一、市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343项,其中行政许可20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4项。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1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市投资项目审批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5出口许可证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 7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8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9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 10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1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13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 1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15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16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18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审批 19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20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 21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含内资法人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协议(合同)审批22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推荐 24科技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 2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6软件产品登记 27软件企业认定(市重点软件企业) 28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 29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 30深圳市典当行变更 31深港自货自运厂车指标申请及变更 32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竞买资格审查(高新技术产业带外) 3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 34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和信息化认定 市财政委员会行政许可3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合并、设立分所)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行政许可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8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39地名命名核准 40建设用地批准 41房地产预售 4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43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由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征求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意见后审批44施工图核准 45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4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47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4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9污染物排放许可 5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5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52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53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54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55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56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57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58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59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60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61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包含“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子项62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 63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6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65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66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67从事港口经营 68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69港口建设项目许可 70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71占用、挖掘道路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72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73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74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 75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含户外广告设置7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 77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 78水路运输经营权 79营运船舶经营权 80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暂保留,待院批复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81小汽车定编初审 82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 83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8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市卫生和人口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85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86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8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88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许可 89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90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91医师执业注册 9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和换证93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94药品购用、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95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96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教育局行政许可98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及重大变更审批 99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及重大变更审批 100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学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01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10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 103外籍学生在深圳学校就读申请审核 1004台湾学生就读我市中小学学位安排 105市属普通高校助学审核 106深圳大学城招生和学生情况审核 107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108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109占用、挖掘道路(交通安全审批)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须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110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111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运输许可 112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 113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114工程爆破许可 115印章刻制业、印章刻制许可 116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117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18机动车注册登记 119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20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 121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2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123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12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暂保留,待院批复12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暂保留,待院批复126配置、运输许可 12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1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29核发《保安员证》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0新生婴儿出生入户 131户籍迁入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2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 133港、澳人员入户 134本市户口恢复 135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 136人口信息变更、更正核准 137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138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 139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4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证 141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核发 142因私护照签发 143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4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145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 市民政局行政许可146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147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148全市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149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50遗体入深安葬审批 151收养登记(含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 152企业资格认定 市司法局行政许可153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54法律援助审批 155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156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审批 157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158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159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160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161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6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163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由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实施164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65内地干部调入本市和市外招调工 166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 167留学人员引进 168人才居住证的审批 169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审批 170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 171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 172工伤认定 173就业困难及再就业优惠证核准包含“零就业家庭的核准”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174种畜禽生产经营 175水产种苗生产 176渔业捕捞 177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 178海域使用 179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生产 180农作物的商品经营 181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182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183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184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185渔业船舶检验 186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187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188动物诊疗 189兽药经营 190渔业船舶船员考核发证及职务船员任职、解职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91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的登记 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19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许可 193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 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194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195物业服务企业(及暂定)资质核准 19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涉及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施1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 198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 19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200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0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住房和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02单位政策性住房出售审批 20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审批 204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审批 205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审批 206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审核 207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申请审核 20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 209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审批 210二级注册工程师(结构)注册审批 211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212取水许可 213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4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5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6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17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19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 220城市排水许可 221排水设施验收 222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223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224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 225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26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227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228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229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该事项中涉及的备案内容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为方便申请人,不另列行政服务事项230单位用户用水审批或登记备案该事项中涉及的备案内容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为方便申请人,不另列行政服务事项231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232对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23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34延期缴纳税款 235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236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 237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238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239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40房产税减免审批 241再投资退税 242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243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减免 244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24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246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247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有关税收减免审批 248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 249契税减免征审批 250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251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252误征退税 253汇算清缴退税 254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5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减免营业税 256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257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58开山填海整治土地使用税减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5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60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261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262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263营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 26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65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66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6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6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立、变更登记 269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 270户外广告登记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71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27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273食品流通许可 274餐饮服务许可 275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27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27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278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279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280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281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82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28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284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285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8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8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88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28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29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291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 29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293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29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9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296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2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98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299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300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 301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 302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303户外广告设置 304设置非交通设施 305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306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 307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308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309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310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311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3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 313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314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315木材运输许可 316林木的商品生产、经营许可 317征用占用林地 318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319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市气象局行政许可320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32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22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323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 市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24公务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加注及外国签证的申办 325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访初审 326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 327深港澳官方(含半官方)往来活动、赴港澳公务车申报(初审) 328邀请外国驻华使领官员来深活动审批 329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换发、注销、补发及加注 330举办综合性国际会议初审 331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书审批 332各单位与国际友城(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 333深圳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市台湾事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34台湾记者来深圳访审批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335人防工程拆除 336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 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37小额公司试点资格认定 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338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指配 339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340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34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市档案局行政许可342赠送、交换、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343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境

国家出租车油补文件规定是如何发放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稀缺程度,促进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定价和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  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院批准后实施。  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  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确定撤销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下发配套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地方各级人民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五)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院报告。

2018年襄樊市渡船燃油补贴明细

按照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根据我国《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十三条规定: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扩展资料

国家出租车油补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参考资料: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网

关于2018年度渔船渔业油价补助的公示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8年渔业油价补助专项资金相关发放信息予以公示。我市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的油价补助严格按照江苏省《关于做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统一使用“江苏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渔船油补的资料录入、数据审核、补助资金计算、数据汇总及各类申请、申报、发放、上报表格打印等相关工作均通过信息系统操作。即从2015年起,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核算油价补贴。按渔船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船长和主机总功率为准)进行分档,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对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建立水产养殖油价补助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机制。维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基本不变,降低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设置功率补贴上限,同时调低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可补贴功率上限为100千瓦,核算后仍高于以上标准的分别按照100千瓦核定,海洋养殖机动渔船补贴资金测算标准为0.048万元/千瓦(上限),可补月数按养殖证的有效月数进行核定。我市对2018年度符合油补条件的捕捞渔船399艘,作为第一批公示对象在启东信息公开栏(://.qidong.gov.cn/qdsnw/xxgk/xxgk.html)、各渔业服务组织进行资金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7日。请广大群众监督。在公示期间内,任何个人与单位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来信、来电和来访等形式向启东市农业农村局或启东市财政局反映情况。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后即向市及财政部门进行申报打卡发放。